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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起空调宣传禁用“驰名商标”

2014-04-23 17:00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近日举行的贯彻新《商标法》实务研讨会上表示,从5月1日起“驰名商标”禁止出现在商品包装上,“请认准中国驰名商标”的宣传即将终结!此次商标法修订后,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的机关、程序、环节,并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如违反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据了解,空调企业中,格力、美的、海尔、志高、海信科龙、大金、春兰、奥克斯、松下等,均获得“中国驰名商标”。
  同时工商总局明确:“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上并于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也就是说,5月1日以前就已进入市场的印有“驰名商标”的商品,5月1日后仍可继续销售,直至售完。
  此外,工商总局还确定,把“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工商总局指定的工商部门查处。
  令“驰名商标”标示“下架”的立法目的在于,还原“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本来面目,更好地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新规定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在立法层面上对于规制驰名商标宣传的直接法律依据上的空白,有利于遏制权利滥用,更好实现驰名商标权人与其他商标权人、消费者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消费者往往以为,“驰名商标”代表某个品牌商品质量好、信誉高。工商部门人士就此指出,2001年“驰名商标”在第二次《商标法》修订中出现时,本意是对其扩大商标保护范围,可以跨类别、跨领域实施更好地保护,防止被侵权“傍名牌”,而并非一个荣誉称号。商品贴着“驰名商标”标识,并不足以说明其质量胜过同类产品。
“但实际上,在过去这些年里,‘驰名商标’被异化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不少地方政府把当地驰名商标的拥有量看成一种政绩工程,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当地企业发放高额奖金,这无疑鼓励了部分企业对驰名商标的不正当逐利,甚至有的企业不惜通过制造假案诉讼以获得司法认定。
  二是企业无视驰名商标认定中“个案有效”“动态变化”原则,不正当地把驰名商标异化为广告资源,对商标“驰名”本身大范围、长时间地做广告宣传,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
  三是在事实上成为左右消费者购买决策的重要因素。尤其是“驰名商标”字样在公交车、产品包装上惯常出现,使消费者把驰名商标看成是顶尖品牌,以致盲目选择标有“驰名商标”字样的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