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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电维修谨防陷阱,检查费和修理费分开收取

    2012-11-08 01:00

          长期以来,在我国涉及产品维修服务的行业中,检查费和修理费捆绑在一起的现象较为普遍,一般合称“检修费”,也有称“开盖费”。一方面,消费者不知道收费项目的构成和标准,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另一方面,维修人员不同技术含量的劳动价值不能合理体现。在维修过程中经常出现维修人员检查出故障告诉消费者后,消费者不修了,并以不修为理由拒绝支付检查费。

    一、检查故障是维修服务的核心技术
     (一)检测、隔离故障是维修服务人员的核心技能
       家电产品通常由数十个甚至数百个零部件组成,由不同的工艺连接在一起,形成各种复杂的技术情况。产品出现故障后,维修人员首先要根据产品的故障现象推断是哪个单元或部分出现故障,经过检验、测试来判断它的具体状态,再逐步细分地通过检验、测试来判断这个单元或部分中的哪一个部件失效。维修人员需要事先掌握产品的工作原理、产品技术资料、各部件装拆工艺步骤、各单元或部件的正常技术状态参数及相关检测仪表的使用技术,关键是还要能根据复杂的状态表现来推断是哪一个具体的部件失效。产品出现的故障千差万别,准确、快速地判断故障部位,需要实践经验的积累。这就好象是猜一个复杂的谜语,陷阱和岔道不计其数,判断错一步都不能正确破解,需要复杂的智力劳动。因此,维修人员检查判断故障的能力极为重要,维修人员的核心技能以及他们应该取得的报酬,也主要体现在这个环节。
     (二)检查判断故障用时占整个修理用时75%以上
       一个完整的家电产品的修理过程一般包括技术准备和故障识别、定位、修复以及功能核查等阶段,其中故障识别、定位属于检查故障阶段。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开展的家电产品维修用时调查显示:维修人员修理一台彩电平均用时51.86分钟,其中检查故障时间42.89分钟,占维修总时间的82.7%;数码产品、空调、电冰箱(柜)和小家电的检查故障时间分别占修理总时间的89.6%、81.9%、76.5%和79.7%。从工时比例可以看出检查故障的劳动价值所在。
     二、家电维修检查费、修理费应分开标注
       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检〔2005〕2379号《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第六条规定:“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当包括:服务项目(包括检查费、修理费、需要上门维修服务收取的上门服务费等)收费标准”;第十一条规定:“家电维修服务的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或捆绑搭售。”按照规定,家电维修服务企业必须把检查费、修理费分项标注,让消费者了解价格构成,而不能混合标价为“检修费”或“开盖费”。同时,应事先告知消费者分开标注,减少维修服务部与消费者之间因没有预先约定价格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三、家电维修检查费、修理费应分别收取
      家电维修人员检查判断出产品的故障后,消费者是否选择修理,应当尊重消费者的意愿,如果消费者不修了,维修人员要将产品恢复原状。同时,消费者要了解、理解、尊重维修人员检查判断故障所付出的技术、劳动时间以及使用仪器仪表所发生的成本,按照事先约定的收费标准支付合理的检查费,不应拒付。同时,维修人员要在为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的结算清单上如实填写所维修项目的检查费、修理费和零配件费。 
      家电维修检查费、修理费分开标注,分别收取,对规范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的权益,促进家电维修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本文出自杭州大金空调http://vrv.so/?view-114.html